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2015版)

2015/06/29 12:00

      依据中传研字(2015)122号《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选任与考核办法》,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选任和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考委员会)名单
张树庭、董克柱、任锦鸾、宋培义、孟庆顺、卜彦芳、姚林青、高慧军、闫玉刚、李怀亮、金雪涛

二、 导师选考原则
(一)原则上,一位导师只能分别在一个博士专业、学术型硕士专业、专业学位硕士领域中的一个方向指导研究生。
(二)导师岗位任期为所指导学生的培养周期(包括博士生、学术型硕士生、专业学位硕士生,学制分别为2-3年),每届重新选任上岗。申请上岗的年龄上限为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减去学制时间(分别为2-3年)。
(三)每位博士生导师年度招收博士生数不能超过2人,每个硕士生导师年度招收硕士生数不能超过3人。新选任的导师,当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1人,当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2人。外聘兼职导师原则上不独立指导研究生,应与为其配备的校内协助导师联合指导。当年录取指标数少于导师数时,一位导师只能带一名学生。

三、校内博士研究生导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
(一) 上岗条件
1. 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愿意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2. 研究方向明确,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3. 上岗前连续三年学校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作为硕士生导师,完整指导过3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4. 职称、学历和年龄条件。导师岗位申请人是我校在职在岗的教授(1953年6月30日后出生的应有博士学位)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原则上,按照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减去学制时间(3年),为符合要求的申请年龄上限。没有博士生导师经历的申请人,首次申请上岗,年龄在当年6月30日前不超过56周岁(含56周岁)。
5. 教授申请博士生导师,应主持立项五年内的省部级(含)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或者主持立项三年内的横向在研科研项目,且在研项目经费总额不少于10万元。
6. 副教授申请博士生导师,其近三年业绩应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或重大)在研科研项目主持人;
(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3)科研经费充足,人文社科导师岗位申请人近三年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60万,理工科导师岗位申请人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150万。
(二)考核办法
1. 师德、师风。结合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考核导师的师德、师风和所指导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情况。导师及其培养的博士生、硕士生,如发生学术道德问题,取消导师次年岗位。
2. 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其所讲授课程的学生评价较好。一般情况下,所培养博士生、硕士生在规定学制时间毕业。
3. 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研究生学习情况、研究生培养环节完成情况、研究生对导师评价情况、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各级(国家、北京市、学校、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综合考核导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如果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不端行为,以及国家、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将取消导师次年岗位。
4. 导师应按规定参加考核,未通过考核或未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导师,不能上岗。
(三) 工作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济与管理学院选考委员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最终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和考核办法
(一) 上岗条件
1. 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愿意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
2. 研究方向明确,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3. 上岗前连续三年学校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并协助完成过1届研究生培养或担任过研究生课程讲授工作。
4. 职称、学历和年龄条件。导师岗位申请人是我校在职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原则上,按照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减去学制时间(2-3年),为符合要求的年龄上限。没有硕士生导师经历的申请人,首次申请上岗,年龄在当年6月30日前不超过56周岁(含56周岁)。
5. 教授、副教授申请担任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业绩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的立项五年内立项的省部级(含)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
(2) 主持的立项三年内的校级或横向在研科研项目;
(3) 参加国家级项目排名前二;参加省部级项目排名前一;参加经费在100万元之上的横向课题排名前二;参加经费在5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横向课题排名前一,(不包括项目主持人);
(4) 已被聘为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的我院正式在编人员(此条为2015版过渡条款)。
6. 一般情况下,讲师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其近三年业绩应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1) 国家级或省部级在研科研项目主持人;
(2)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3) 科研经费充足,人文社科导师岗位申请人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30万,理工科导师岗位申请人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100万。
(二)考核办法
1. 师德、师风。结合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考核导师的师德、师风和所指导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情况。导师及其培养的博士生、硕士生,如发生学术道德问题,取消导师次年岗位。
2. 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其所讲授课程的学生评价较好。一般情况下,所培养博士生、硕士生在规定学制时间毕业。
3. 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研究生学习情况、研究生培养环节完成情况、研究生对导师评价情况、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各级(国家、北京市、学校、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综合考核导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如果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不端行为,以及国家、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将取消导师次年岗位。
4. 导师应按规定参加考核,未通过考核或未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导师,不能上岗。
(三) 工作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济与管理学院选考委员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最终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五、兼职博士生导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
(一) 上岗条件
兼职博士生导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但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被我校聘任为导师的境内外其它单位人员。
1.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熟悉研究生的教育教学方法,身体健康,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事业服务。
2. 具有教授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为我校聘请的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是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
3. 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年龄超过65岁,确因学科发展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者,可酌情聘请,但不得超过68周岁。
4. 一般应与我校相关学科有实际项目合作,具有与拟招收博士生学科专业领域相关在研的科研项目。
(二)考核办法
1.境内兼职博士生导师应全程进行博士生的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主要培养环节的工作。
2.境内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学年与所指导的博士生共同开展科研和培养工作的累计时间不少于2个月;每学年来校为博士生讲授专业课至少1次;每学年为我校研究生举办学术讲座或报告至少2次。
3.境外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来校工作的累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或提供其指导的博士生到其任职的单位进行研究工作不少于两个月。
4.对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考核标准,同校内研究生导师。
5.兼职研究生导师如没有达到上述考核标准或未参加考核的,取消导师次年岗位。
6.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数量不超过校内博士生导师总数的30%。
7.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届一聘,每年考核。
(三) 工作程序
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应根据学科专业需要,由经济与管理学院选考委员会推荐拟聘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颁发学校聘书。以往所聘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如需继续聘任,也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选任。

六、兼职硕士生导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
(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
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但因硕士生培养需要而被我校聘为导师的境内外其它单位人员。
1. 上岗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熟悉研究生的教育教学方法,身体健康,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事业服务。
(2)具有教授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为我校聘请的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3)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年龄超过60岁,但确因学科发展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者,也可酌情聘请。
(4)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稳定的研究方向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教学经验。有一定的研究项目和经费,能够担任一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
(5)一般应与我校相关学科有实际项目合作。
2. 考核办法
(1)兼职硕士生导师应全程进行硕士生的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主要培养环节的工作。
(2)兼职硕士生导师每学年与所指导的硕士生共同开展科研和培养工作的累计时间不少于2个月;每学年为我校研究生举办学术讲座或报告至少1次。
(3)对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考核标准,同校内研究生导师。
(4)兼职研究生导师在聘期内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原则上不再续聘。
(5)学术型硕士生兼职导师的数量应不超过本专业校内硕士生导师总数的40%。
(6)兼职硕士生导师每届一聘,每年考核。
3. 工作程序
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根据学科专业需要,提出拟聘任名单,经济与管理学院选考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颁发经济与管理学院聘书。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业界合作导师上岗选任和考核办法
1.上岗条件
(1)关心和支持我校教育事业,愿意为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并且能够参与我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兼职导师职责。
(2)职称要求:具有副教授或相当级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为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业界高级管理、研发、创作人员,且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3)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60岁。年龄超过60岁,在业界影响较大、实践经验丰富,本人身体健康者,也可酌情聘请,但不得超过65岁。
(4)有丰富的业界实践经验,能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业界实践的平台,并能在实践教学和业界实践过程中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5)业界合作导师负责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环节,其他环节由校内导师负责。

2.考核办法

(1)业界合作导师应提供其指导的研究生到业界实习、实践的机会,累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讲座或者至少组织一次交流活动。
(2)对业界合作导师的“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考核标准,同校内研究生导师。
(3)业界合作导师在聘期内如没有达到上述考核标准或聘期结束后已退休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4)业界合作导师人数按与校内导师人数等额选聘或按学生人数的四分之一选聘。
(5)业界合作导师每届一聘,每年考核。
3.工作程序
业界合作导师,应根据学科专业需要,提出拟聘任名单,经经济与管理学院选考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颁发经济与管理学院聘书。

七、本办法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导师选考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导师选考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本办法公示期自7月3日至7月11日。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任老师、李老师。
电话:010-65783090,010-65783094
邮箱:jinluan_re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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